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7月21日起施行
日前,民航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公告,《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今后,民航总局将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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