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票超售的法律性质
一旦旅客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处购买了机票,就在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合同成立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如果由于航班超售的原因,导致持有机票的旅客不能搭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班次的航班,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可分两种情况:
(1)如果航空公司为旅客改签下一航班,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属于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之后的履行,或者说是违反履行期的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期的违反,按照期限在合同中的作用不同,将发生不同的后果。如果履行期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实质意义,如圣诞礼物应在圣诞前送到,如果在圣诞后才送到,将使合同的履行对当事人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有权拒绝受领并主张解除合同。在期限并非合同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则对方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从航空法的角度来看,是航空运输的延误。延误是指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将旅客送到目的地。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航空公司有义务为旅客安排改乘其他班次。
(2)如果航空公司未能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也未能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是对合同的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对此,旅客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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