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票超售的赔偿责任范围
对于航班超售的赔偿范围问题,本来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就可解决。但是在航空运输中,争议比较大的是,旅客往往要求航空公司对其"商业机会"的丧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种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关于损失的赔偿,最早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魏振瀛先生指出:"这里讲的'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可得利益。我国的习惯说法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实把可得利益叫间接损失并不科学,因为由于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失去的可得利益,并不是经过某种中间环节,而是直接因为违约而造成的,甲未供原料给乙,乙因而不能制造产品,影响了向丙供货,丙的损失才是间接损失。财产的减少是指因一方违约造成的财产的毁损灭失,价值的减少,费用增加等。可得利益指如果履行了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主要指利润。由于这种利益是"预期利益",真正实现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王利明先生持有与魏振瀛先生基本相同的看法。他指出,"在我国,一般将损害区分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损失和人身非财产损失等。但在违约损害赔偿中主要的分类是违约造成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后果,而间接损失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后果,两者表现在与因果关系的联系上,前者是直接因果关系,后者是间接因果关系。积极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而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一般来说,可得利益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都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应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可得利益的赔偿上,魏振瀛先生认为要贯彻四个规则:一是合理预见规则,指当事人已经预见和应当预见到的利益,不能预见的不赔偿。二是合同计算规则。《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计算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不能想象或推理。可根据相同条件单位所获得利益来确定损失的数额,或者采用差额计算法计算,如迟交货,引起季节差价,根据市场价格涨落的差价进行计算等。三是减轻损失规则。《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四是合理限制规则。违反合同赔偿可得利益,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关系,外国法上有适用范围的限制。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不赔偿可得利益,邮电服务也一样。"
上述四项原则中的前三项,在我国《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分别见合同法第113条、114条和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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