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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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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三十二)“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三十三)“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三十四)“自理行李”指已填开客票,并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三十五)“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在承运人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承运人同意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三十六)“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三十七)“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第十三章 行李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川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三十二)款范围内的物品。 第五十九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一)危险品 1.爆炸品; 2.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磁性物质; 10.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气味或性质的物质; 11.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2.川航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军械、警械。 (四)管制刀具。 (五)活体动物,但本条件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第六十条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第六十一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川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川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二)本条件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 (三)本条件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四)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第二节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第六十二条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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