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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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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二)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川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第六十三条 自理行李 自理行李每位旅客只限一件,其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 第六十四条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节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第六十五条 免费行李额 (一)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二)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三)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四)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六十六条 逾重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收费总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四节 行李声明价值 第六十七条 (一)旅客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川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川航有权拒绝收运。 (三)川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五节 行李的收运 第六十八条 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五十九条 所列的物品,川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二)旅客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六十条所列的物品,川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旅客携带了属于本条件第六十一条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川航的限制运输条件,川航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四)旅客托运行李、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川航运输条件,川航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川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六十九条 检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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