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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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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川航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川航有权按照本章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 行李退运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点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川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附加费不退。 第六节 行李交付 第七十六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川航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川航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五)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六)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川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川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川航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川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二)因川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样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应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第七节 行李赔偿 第七十九条 川航的责任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如发行延误、丢失或损坏,川航应当承担责任。 (二)川航证明为了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三)托运行李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川航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失,川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川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川航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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