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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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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六十条所列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川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联程运输中,川航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赔偿限额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二)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如果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三)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 (四)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川航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五)由于发生在上、下飞机期间或飞机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丢失,川航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六)行李赔偿时,对赔偿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应退还,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七)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八)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川航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但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川航有权追回全部赔偿。 第八十一条 赔偿要求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本条件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向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 索赔和诉讼期限 (一)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如有索赔要求,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川航书面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否则就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二)关于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应从飞机到达目地点之日起,或从飞机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否则就丧失任何损失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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